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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4-07-01 分享:

备案登记号为:中法规备镇〔2014〕5号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经联(济)社:
    现将《南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4年7月1日

南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及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农业(含畜牧、水产)、林业(含绿化)、水利等方面投入的专项资金。区农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农口部门)凡由财政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项目设立和资金申报
    (一)凡申请市级支农资金的,申报材料必须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填报,实行逐级审核制度,申报项目根据当年市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理由充分,资料真实齐全,同时认真填写《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经区农口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盖章后上报市局。其中:
    申请粮食类直补资金的,由各经联(济)社申报并公示属地种粮户和种植面积情况,区农口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市农业局。
    申请购置引进农业机械类补贴资金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购机申请,区农口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局。
    申请能繁母猪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区农口部门负责统计登记辖区内能繁母猪养殖户和养殖量,经联(济)社对能繁母猪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公示,经区农口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盖章后上报市农业局。
申请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对能繁母猪保险由养殖户自愿购买,区农口部门核保;水稻、农村住房、玉米和马铃薯等涉农项目保险由区农口部门统一办理投保。
    (二)凡申请区级支农资金的,申报项目根据农口部门的年度预算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理由充分,资料真实齐全,同时认真填写《南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项目属地经联(济)社和社区、区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区办事处审批。
第四条 支农资金使用以专款专用为原则,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组织、规模种养大户、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示范的种养户、当地自主创业的种养户等是支农资金重点扶持的对象。
    第五条 支农资金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和审核。
    (一)上级财政下拨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直补资金,由经联(济)社如实上报相关材料,区农口部门核实,资金由上级直接补到农户。对直接补贴资金或者发放的物资,除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外,还要将资金和物资分配情况和资金补助标准等资料在经联(济)社张榜公示。
    (二)上级财政下拨已明确指定扶持农户或单位的支农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如合同、照片、票据等),区农口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对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监督,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直接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请拨申请,报区办事处审批。
    (三)上级财政下拨或区财政已明确为农路、水利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资金,由区农口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具体实施按《南区办事处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规定(中南办〔2012〕16号)》和《南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中南办〔2010〕37号)执行。
    (四)救灾复产资金,由区农口部门根据农户受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对象和金额,报区办事处审批,并在经联(济)社张榜公示。
    (五)用于科技培训、购买药品、生产农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等商品类资金,由区农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具体实施按《南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南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南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南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六)上级财政下拨或部门预算的可用于扶持生产的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南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写明申请支农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并详细说明理由。区农口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格、项目计划规模、实施条件、资金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按照当年的支农资金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扶持实施意见,扶持或补贴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农业的领导审批; 扶持或补贴资金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区主要领导审批;扶持或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 由区办事处审批。
    第六条 申请使用支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南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能够促进南区农业发展的经营单位或组织。
    (二)与南区各经联(济)社签订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2008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有区职能部门鉴证或见证。
    区农口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诚信档案,违规使用支农资金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区农口部门在五年内将不受理其除政策明确外其它支农项目申请。
第七条 农业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报《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向区农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口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区级验收。如属市级财政支农项目,区验收小组需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市级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类的项目,按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履行工程检查、工程验收和结算等程序。
    (二)非工程建设类的项目,要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的预期效益等。
    第八条 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南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区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给项目实施单位,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其中,属市财政拨款的支农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划拨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情况的公示和归档工作,同时配合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严禁骗取、套取、挪用支农资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南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南办〔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