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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6-01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5年6月1日


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区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16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经市人社局审核,市公安局同意,可办理迁入南区人才公共户口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三个月内主动将户口从人才公共户迁出,逾期不迁者,停止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的;
    (二)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可以投靠的;
    (三)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的;
    (四)人事变动、工作调动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的;
    (五)离异人员再婚且符合将户口迁移至配偶家的;
    (六)在本市重新买房且符合迁移条件的;
    (七)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符合从集体户迁出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户口迁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集体户,逾期不迁者,停止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本市“外嫁女”没有地址可迁移或没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可以投靠的;
    (二)“人户分离”的;
    (三)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及其抚养的子女在本市无房产地址可迁移或无法迁移回原籍的。
    四、对经公安机关查实集体户内人员确实符合将户口从人才公共户迁出条件的,所在企业应及时动员、督促、限令相关人员将户口迁出。
    五、单位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其亲属(或单位管理员)应持死亡证等,按照现行“先注销户口后火化”程序,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六、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落户手续。申请入户人员持《中山市人才流动登记表》或《接收非中山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申报表》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意备案后携《办理南区人才公共户入户手续通知》到区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接收手续办完后,携带毕业证、准予迁移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正副本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最后到区公安分局入户。
    七、入户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合同书》、《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入户人员与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签订《入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个人《承诺书》,携带个人相关资料方可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办事相关入户手续。
    八、建立约束机制。入户人员入户南区人才公共户,须接受户籍管理,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并主动接受区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入户人员须详细登记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住址),如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定期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到区组织人事办进行户籍年审,入户人员若持续半年时间与区有关部门失去联系,则区组织人事办停止为其办理任何有关户籍方面的手续,后果由入户单位及入户人员自行负责。属于育龄妇女还必须定期到区计生服务所接受查环查孕。
    九、入户人员的户籍卡由区组织人事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户籍管理员负责定期与辖区派出所核对、统计入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十、入户人员办理结婚、公证、按揭、出境等需要使用户籍卡正本的,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借用,并于7天内归还。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区组织人事办公室。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南区人才公共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南办〔201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