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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07 分享: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送告〔2022〕1号

当事人:薛延润

居民身份证:622301************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66号

       2022年2月2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225号移送的中山市乐逸家百货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2年2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店内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感佬米酒(醪糟酒酿)”(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4瓶,已超过食品的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机关于2022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孝誉880g佬米酒”每瓶定价为12.8元,保质期满之日后在货架上放置用于销售共2瓶(其中于2021年12月1日售出1瓶),货值金额25.6元,销售所得12.8元。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孝誉880g佬米酒”每瓶定价为12.8元,保质期满之日后在货架上放置用于销售共1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2.8元。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孝感佬米酒(醪糟酒酿)”每瓶定价为5.8元,保质期满之日后在货架上放置用于销售共4瓶,未售出,货值金额23.2元。综上所述,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1.6元(12.8元/瓶×2瓶+12.8元/瓶×1瓶+5.8元/瓶×4瓶),违法所得共计12.8元,你(单位)可以提供销售清单。剩余两个品种共6瓶涉案食品你(单位)已自行丢弃至超市门口的垃圾桶中,可以提供报损单和相关的丢弃情况说明。但你(单位)无法提供涉案食品进货单、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及该批涉案食品的相关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乐逸家百货店负责人薛延润身份证复印件、店员王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收入库单、销售统计报表、报损单、《关于佬米酒过期商品说明》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我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食药告字〔2022〕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 2022 年4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经复核,我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你(单位)主张“1.店内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记录,因经营状况不佳管理疏忽导致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2.因购买过期食品的顾客与员工协商未果且未留下联系方式,员工未能将情况汇报给当事人的负责人。3.涉案过期食品仅售1瓶,其余皆已报损,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4.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我机关认为“1.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第1、2项中所述管理疏忽及员工疏忽属于你(单位)自身管理导致出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2.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第3项中所述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我机关已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你(单位)从轻处罚。3.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第4项中所述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不属于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综上所述,你(单位)未能提出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故我机关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未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为从轻档次。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53条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圆捌角(¥12.80)的行政处罚。

       由于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时已将营业执照及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故当事人由中山市乐逸家百货店变更为自然人薛延润。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分别至你(单位)经营场所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本决定书,但该经营场所已转让、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有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我机关于2022年5月25日分别向薛延润身份证住址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本决定书,均被退回,有中国邮政改退批条及邮件投递路径截图证明。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要求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网点缴纳罚款(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