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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