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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8 分享:

粤中南区执工(罚告)字〔2021〕87号

       当事人:中山市漫风软件科技工作室(经营者:龙婷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92442000MA54C19N38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1号之二唐盛国际商业中心B区西塔红宝龙酒店内5层503房(住所申报)

       本单位于2021年08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且未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年报的期限内改正,直至2021年08月05日才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电脑截图、市场监管部门在《中山日报》刊登的限期报送年报公告、对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已公示2020年年报的电脑截图、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李健(T229575)、邓文贤(T260637)

       联系电话:0760-23337813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1年 0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