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队办公室(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