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嘉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办)环罚字〔2019〕03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你(单位)仍未缴纳罚款。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特催告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
如逾期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你(单位)实施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 第六幢二楼环保室
联 系 人:黄先生、刘先生 电话:2333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