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裕恒木质颗粒有限公司
住 所:中山市南区恒美村白石环工业区富民一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蔡松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033130G
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办)环罚字〔2019〕021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上述决定书。你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南办)环罚催字[2020]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公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 第六幢二楼环保室
联 系 人:刘先生、盘先生
电话:23337813 传真:233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