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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1-23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30 日

 

中山市支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办法

 

      为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活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个部门印发的《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商〔2017〕32 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府〔2017〕59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宗旨,以提高市场主体经济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综合竞争力为抓手,通过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引导和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和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
      三、对象范围
      推动“个转企”重点对象为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一)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四)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至少一个为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须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同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申办流程及提交材料详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扶持政策
      (一)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1.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开通个转企直通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
      2.放宽名称登记。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转企”企业名称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4.分类推行“容缺登记”。转型升级为内资私营有限公司的,试行“容缺登记”制度。
      (二)开设“绿色通道”服务。
      各部门为“个转企”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并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全力为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转型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审批机关应为其提供便捷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个转企”提供便利。
      (三)降低税费负担。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 25 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四)实施财政支持。
      各镇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工业企业并符合上规上限培育企业条件的,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后,可按照《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6〕68 号)申请享受“助保贷”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实现高成长的,享受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扶持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完工后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对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我市技术改造政策给予扶持。转型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
      (五)加强金融扶持。
      银行机构要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政府主导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等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对纳税信用评级高的转型后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通过“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广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山分平台)”提出融资需求,创新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转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广东)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向转型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六)简化土地等权利转移登记。
      转型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转型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国土资源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加强对转型企业办理以上知识产权的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指引,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原《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2 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