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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0年第五期)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4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6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中山市南区悦食悦火餐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33W56W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商铺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的中山市南区悦食悦火餐厅的火锅碟、水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38C、2020F-02839C的两份检测报告中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0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 1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中山市南区火焱饮食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QLNR3N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05号商铺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使用的茶杯、餐碟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2
粤中南区执食药〔2020〕2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中山市诚健药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102389P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路段4幢6卡首层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家庭用厨房秤)的校准证标示“下次校准日期2020年9月22日”,已过校准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1/27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3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中山市南区连康大药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76768B中山市南区龙环村城南五路24号之一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个温湿度监测设备无张贴校准证或合格证,且不能提供2020年校准或检定的资料,涉嫌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4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5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中山市南区铭风寿司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17LM5A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1层第L108号商铺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一层第L108号的中山市南区铭风寿司店的餐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46C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火锅碟、水杯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3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7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中山市南区希乐餐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05RB2W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第四层第L432号2020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的中山市南区希乐餐厅(经营者:向小莉)涉嫌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立案调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该餐厅的餐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44C 的检测报告中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