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6号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 中山市南区悦食悦火餐厅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33W56W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商铺 | 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的中山市南区悦食悦火餐厅的火锅碟、水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38C、2020F-02839C的两份检测报告中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0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 1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 | 中山市南区火焱饮食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QLNR3N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05号商铺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使用的茶杯、餐碟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2 |
粤中南区执食药〔2020〕2号 | 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 中山市诚健药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8102389P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路段4幢6卡首层 |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家庭用厨房秤)的校准证标示“下次校准日期2020年9月22日”,已过校准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1/27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3号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 中山市南区连康大药房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76768B | 中山市南区龙环村城南五路24号之一 | 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个温湿度监测设备无张贴校准证或合格证,且不能提供2020年校准或检定的资料,涉嫌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4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5号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 中山市南区铭风寿司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17LM5A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1层第L108号商铺 | 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一层第L108号的中山市南区铭风寿司店的餐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46C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火锅碟、水杯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3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0〕7号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 中山市南区希乐餐厅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05RB2W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第四层第L432号 | 2020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4层第L418号的中山市南区希乐餐厅(经营者:向小莉)涉嫌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立案调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0年9月24日对该餐厅的餐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2020F-02844C 的检测报告中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2020/12/23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中山市信息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粤ICP备11005604号 网站标识码4420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2868号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