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6号 | 中山市南区馨德同仁药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中山市南区馨德同仁药行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214219 | 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臻苑2卡 | 庄海森 | 当事人在2020年8月27日从事药品经营时,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主动履行,2020/09/08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8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7号 | 中山市南区贤洪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中山市南区贤洪药房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B7PR26 | 中山市南区恒美一村关帝街24号 | 张记洪 | 当事人在2020年9月8日从事药品经营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主动履行,2020/09/1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17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8号 | 中山市南区沛安堂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中山市南区沛安堂药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354658J | 中山市南区北台村北溪路18号首层1卡 | 吴志成 | 当事人在2020年9月8日从事药品经营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及营业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主动履行,2020/09/1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