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02号 | 中山市南区盛峰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中山市南区盛峰生鲜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DWUX93 | 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金域街1号金水湾2幢20卡首层之二(住所申报) | 傅盛峰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湖南椒,违法所得为16.2元/kg×4kg=64.80元,货值金额为16.2元/kg×4kg=64.80元。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 | 主动履行,2020/08/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27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03号 | 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UQ5H7B | 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2号(中山永安新城商业中心内B1整层) | 何峰 | 当事人在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淮盐花生(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生产者:佛山市兴禅果仁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14.8元/包×15包=222.00元,货值金额为14.8元/包×15包=22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2.00元。 | 主动履行,2020/09/03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3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004号 | 中山市德益友海鲜酒楼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中山市德益友海鲜酒楼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527713 | 中山市南区商业楼第1-9卡 | 王达权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30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骨鱼,违法所得为25元/斤×5斤=125.00元,货值金额为25元/斤×5斤=12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2、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2020/09/02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1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20〕第005号 | 中山市南区绿欣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中山市南区绿欣百货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MWAOXX | 中山市南区岐关西路109号恒绿洲花园3-6幢1层商业18卡 | 盘华兵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黄骨鱼”,货值金额225.4元,违法所得225.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4元; 2、罚款10000.00元。 | 当事人2020/9/9前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