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罚字〔2019〕011号 | 中山市南区洪群冻肉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王洪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2000MA4X4GEC7F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一层HC1P0118卡) | 王洪群 |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180元,营业收入:3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调查,经营的货值金额少,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2019/12/12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