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罚字〔2019〕010号 | 中山市南区大海冻肉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程飞 | 《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600774791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一层HC1P0112卡) | 程飞 | 当事人于2019年06月16月至2019年07月10日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864元,营业收入:228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食品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三)之1、11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3.处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2019/11/2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