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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四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8-14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19〕06号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销售假药案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370430中山市南区环城中心市场56、57、58、59、60号梁声浪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4月10日销售假药“大蓟”(生产单位: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301),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25.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考《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一部分“药品监管”二-(三)-3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00×3=75.00元。
主动履行,2019/8/9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9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19〕07号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销售假药案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6URP4F中山市南区竹秀园商业街13幢A座一楼 肖婷玉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0日销售假药“大蓟”(生产单位: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610012),违法所得9.00元,货值金额3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考《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一部分“药品监管”二-(三)-3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0.00×3=90.00元。
主动履行,2019/8/9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