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19〕06号 | 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销售假药案 | 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97370430 | 中山市南区环城中心市场56、57、58、59、60号 | 梁声浪 | 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4月10日销售假药“大蓟”(生产单位: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301),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25.00。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考《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一部分“药品监管”二-(三)-3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00×3=75.00元。 | 主动履行,2019/8/9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9 |
中市监食药南区处字〔2019〕07号 | 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 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6URP4F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商业街13幢A座一楼 | 肖婷玉 |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0日销售假药“大蓟”(生产单位: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610012),违法所得9.00元,货值金额30.00。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考《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一部分“药品监管”二-(三)-3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0.00×3=90.00元。 | 主动履行,2019/8/9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