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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19年第二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5-07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中市监食药南区行罚字〔2019〕002号 陈少莲(中山市南区银谭新爱群食店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陈少莲(中山市南区银谭新爱群食店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QBG32Q 中山市南区银潭二路25号 陈少莲 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到2019年2月26日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肉制品“猪尾骨”(生产日期:2018.03.19)原产地:英国诺福克和MADEKA“牛仔骨”(生产日期:2018.08.11)各一箱共,营业收入为0元,货值金额为1080元,且无法提供MADEKA“牛仔骨”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通关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主动杜绝安全隐患,且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未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食品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三)之1、11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冻肉制品“猪尾骨”和MADEKA“牛仔骨”等食品共2箱;
2.处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2019/5/6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