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欧阳素莲
居民身份证:4407221970xxxx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维新街xxxxxxxx
因你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山市南区街道悦秀街使用电动三轮车无照流动经营熟食,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6年2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6]12号),已于2026年2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 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联系人:罗婷(19120496001)、胡健文(19120496684)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 218-226 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