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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城催字[2026]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10 分享:

  姓名:欧阳素莲

  居民身份证:4407221970xxxx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维新街xxxxxxxx

  因你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山市南区街道悦秀街使用电动三轮车无照流动经营熟食,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6年2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6]12号),已于2026年2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 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联系人:罗婷(19120496001)、胡健文(19120496684)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 218-226 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