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钟经伟
居民身份证:4406211963********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西路20号星港湾5幢1梯402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对钟经伟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4幢203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252号),权利人:钟经伟,座落: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4幢203房,住宅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93.32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70.29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23.03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4.99平方米。
当事人钟经伟约于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4幢203房进行加、改建。现住宅总面积100.81平方米,主间套内建筑面积77.78平方米,比原住宅专有建筑面积增加7.49平方米,存在增加面积是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4幢203房住宅东南面加建一处建筑物(A1),加建的建筑物为一层不锈钢柱玻璃顶结构棚,建筑面积7.49平方米。
上述行为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6050002),审查意见内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内擅自进行加改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对王彰、黎冰、杨潇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6050002)《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4幢203房房产平面图、房屋位置座落图》(图纸编号Z26ZJZ20260006SC)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和恢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1处建筑物(A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胡健文(19120496684)、潘志宏(19120496008)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