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6]3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31 分享:

  姓名:卓燕娜

  居民身份证:44062019xx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白水井xxxxxx

  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二街3幢A座别墅已取得《国有土地证》(中府国用[2008]第易260478号)、房地产证(粤房地证字第C6402691号),权利人:卓燕娜,座落: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二街3幢A座别墅,碧堤二街3幢A座别墅土地面积:171.4平方米,房屋为一幢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72.83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为67.3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为58.02平方米,第三层面积为37.24平方米。依据中山市龙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测绘,提供的测绘的图纸(图纸编号 :F26ZJA20250002)和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对房产勘验,现住宅总面积为209.48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98.36平方米(门廊10.18平方米),第二层面积60.82平方米,第三层面积50.30平方米。住宅加建部分在的第一、二、三层,总面积36.65平方米,第一层面积20.7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2.8平方米,第三层面积13.06平方米。住宅存在加建共有6处(A1、A2、A3、A4、A5、A6),A1为铁柱阳光棚结构,面积10.3平方米;A2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7.02平方米;A3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3.47平方米;A4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2.8平方米;A5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10.4平方米;A6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飘窗),面积2.66平方米。经调查,上述建设工程约于10多年前建设,出资人为你。上述建设工程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并出具意见《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5050009):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缇湾畔碧提二街3幢A座别墅一、二、三层分别加建6处建筑物,擅自违法加建部分为一层A1铁柱阳光棚结构及一、二、三层分别为A2至A6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违法建设面积为36.65平方米。造成违法建筑。该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的第四款关于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拆、改建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建议: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对林锦泰、欧柳娣、付红文的《询问笔录》、《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5050009)、《中山市龙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图纸(图纸编号F26ZJA20250002)》、林锦泰身份证复印件、欧柳娣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付红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房产平面图》、《房屋坐落图》、《用地图》、卓燕娜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08月0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听告字[2026]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1处铁柱阳光棚(A1)、5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A2、A3、A4、A5、A6)。

  由于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测绘图纸(图纸编号:F26ZJA202500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08月31日


  附件:


  图片1.png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