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听告字[2026]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7 分享:

  姓名:陈戟

  居民身份证:3326231977********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1街4幢B座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对陈戟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1街4幢B座已取得《土地证》(中府国用(2015)第易2600464号)、《房产证》(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17118号),权利人:陈戟,房地坐落: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1街4幢B座。住宅为一幢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90.05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190.05平方米,第一层建筑面积74.71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69.87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土地面积199.60平方米。

  依据中山市龙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测绘的图纸(图纸编号 :26ZJZ20250008SC),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对房产调查勘验,该住宅现为一幢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241.82平方米,第一层建筑面积99.46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73.67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68.69平方米。

  约于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1街4幢B座进行加、改建。加、改建总建筑面积51.77平方米,第一层建筑面积24.75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3.8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23.22平方米。加、改建位置有5处(A1、A2、A3、A4、A5)。A1、A2在住宅第一层,A1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柱子外飘雨篷,建筑面积15.66平方米,A2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柱子外飘雨篷,建筑面积9.09平方米。A3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原露台加顶盖未封闭外立面,在住宅第二层,建筑面积3.8平方米。A4、A5在住宅第三层,A4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原露台加顶盖部分未封闭外立面,建筑面积21.81平方米,A5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原飘窗拆除利用,建筑面积1.41平方米。

  上述行为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6040017),审查意见内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内擅自进行加改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84022026040017)、《中山市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1街4幢B座房产平面图、房屋位置座落图》(图纸编号Z26ZJZ20250008SC)、《责令整改通知书》(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6]46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和恢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5处建筑物(A1、A2、A3、A4、A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胡健文(19120496684)、潘志宏(19120496008)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处罚听证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