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瞿仿平
居民身份证:5125341979********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因你于2025年8月22日在中山市南区街道沿江路使用电动三轮车无照流动经营熟食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58号),本机关通过已于2026年1月3日通过公告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联系人:钟锋(19120496243)、胡健文(19120496684)
联系电话:0760-888932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