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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投资促进和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01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投资促进和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530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财政局南区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聚焦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与企业服务,依法代表街道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公有资产监督管理与保值增值,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投资促进方面

  1.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宣传推介本辖区投资环境,提供各类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2.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评审、引进。负责项目落地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3.宣传和落实惠企政策,组织策划企业品牌宣传推广。

  4.协调企业与机关各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协调处置企业诉求。

  (三)公有资产事务方面

  1.代表街道办事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公有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职责。代表街道办事处作为接收各类资产、资源的产权主体并进行管理。指导所属公有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控机制和规章制度。

  2.协助编制和管理所属公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3.负责所属物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划分,与中山市财政局南区分局联合成立中共中山市财政局南区分局支部委员会,党的建设由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深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决策机构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把关。对“三重一大”事项充分酝酿,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在核定的财政预算及履职需求范围内为事业单位提供可维持业务开展的资金、资源、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事业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在举办单位指导下,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任命;

  (十二)任期及考核按照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单位重要事项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策,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提请举办单位研究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1.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2.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3.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根据单位职责需要,设管理岗位3个,专业技术岗位3个。主体岗位是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0%。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并按照上级单位工作指示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文件政策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采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收支、决算、绩效、预算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上级规定和举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经举办单位同意后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4月21日经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区街道投资促进和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