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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城执责字〔2026〕1-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1 分享:

粤中城执责字〔2026〕1-46号

  姓名:张禧龙 

  证件类型及号码:510311xxxxxxxxxx

  住所(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xxxxxxxxxx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南区圣都路1号清华坊云雅苑103幢1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

  联系人:潘先生、胡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918999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2号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