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修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山市南区北台小学。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中山市南区街道北台村凤鸣街1号之二。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叁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南区街道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
学校以“三个面向”为指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办学目的。
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就是要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都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发展要求。这要求在教育实践中,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学生。
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是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教育工作者必须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是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教育工作者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同时,要保证教育质量,就要注重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质量。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中山市南区街道北溪社区的户籍
生及部分积分生。办学规模为 6 个年级 36 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800 人。
第十四条 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一、校旗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正中有校徽图案。校旗是学校荣誉和尊严的象征,在重要场合和重大活动中应按规定使用,全校师生应尊重并爱护校旗。
二、校歌
本校校歌为《承志冲天 播种未来》,寓意着学校有着丰富文化底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荣传统。历史的车轮将载着这些光辉历程继续前进,创造北台小学辉煌的明天!
三、校徽
1.校徽整体呈圆形,天方地圆,体现了学校的和谐、圆融的教育理念。寓示着我校师生团结发展,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集体。
2.红色图案,代表着活力、激情、光明、欣欣向荣。也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关怀,我心向党,学生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在阳光的照耀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3.中间的图案是“北”字的变形体,指北方向。是“一飞冲天,勇往直前”的航天造型。象征着北小学子志存高远,积极探索,在科学知识的空中自由翱翔,放飞理想。学子们将冲出校园,实现梦想、奔向未来!
四、纪念日
学校设立以下纪念日,以铭记学校历史,弘扬学校精神:
1.建校纪念日:1929年9月1日,纪念学校创立的历史时刻。
2.校友日:每年的9月1为校友日,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
以上各项规定,学校师生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一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德育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德育处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计划制定、德育管理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导处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管理工作、教科研工作、校本培训和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德育管理】学校实行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学校以《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作为德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将立德树人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造就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德育目标与内容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二、德育途径与方法
1.课程育人: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上好思政课;充分挖掘其他学科课程的德育育人功能,实现全科育人;以德育课题的引领,发挥校本课程的育人功能。
2.文化育人: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活动、传统节日庆典等形式,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
3.活动育人:利用节庆纪念日、仪式教育活动、校园节(会)、团队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以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学生;利用校外资源,开展丰富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4.实践育人:充分利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基地、校外活动中心、研学旅行基地等多种实践资源,通过开展学生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各类主题实践、劳动实践、研学旅行、志愿服务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对国家、对民族、对家乡的热爱。
5.管理育人: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细化学生行为规范、关爱特殊群体等方面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贯彻落实到学校管理的细节之中;加强对学生团队和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
6.协同育人: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教育网络。特别突出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珍视生命、尊重他人、关注社会、参与公共事务,培养具有现代公民素养的合格人才。
第三十条 【班级管理】
一、班级事务管理
1.班级管理制度:每个班级应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明确班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日常行为规范,确保班级工作有序进行。
2.示范引领作用:班级干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负责相应的工作,以身作则,激发班级同学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3.班级会议制度:班级会议的召开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会议前应提前公布议程和通知,确保班级同学都能参与到会议中来。会议中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策和安排。
4.班级物品管理:班级物品包括个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应妥善保管、共同爱护,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5.班级纪律管理:加强班级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维护班级秩序。
6.班级作业管理:各科代表和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分发作业,确保每位同学都能及时收到作业。建立作业完成情况统计表,对未完成作业的同学进行跟进和提醒。
二、班集体环境营造
1.班级文化建设:以特色班级创建为载体,结合班级的实际学情和年龄特征,进行班级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形成独特的班名、班训、班徽、班歌等。
2.环境布置要求:最基本的是四个关键点的设计:一是学生作品展示台,二是班级论坛交流区,三是图书阅览架,四是布告栏。在此基础上,班级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心情预报角”、“亮点树”、“心愿树”等,鼓励学生树立目标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
3.班级活动组织:定期组织班级活动,如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研学活动、志愿服务等,增强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4.班级卫生管理:做好个人卫生,保持班级卫生整洁,营造舒适的学习环境。
5.班级安全管理:加强班级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物品安全等。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学校旨在有效地实现班级事务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提高班级整体运行效率和质量。同时,学校鼓励班主任和班级干部积极创新班级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学校社团建设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与原则,通过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挖掘学生的特长,锻炼学生的才能,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特色的品牌社团,如定向社团、足球社团、茶艺社团、书法社团、导赏社团等,并每学期对优秀社团进行彰及提供展示平台。
第三十二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劳动教育等方面培育学生,推动学生全面成长。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遵循教学规律,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等原则,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积极促进幼小衔接,保证“零起点”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允许适当使用粤语、中山本土方言交流。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校教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学科教师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学校要定期对课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课程计划的顺利实施。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业水平、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方面,以及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采取综合评价、过程性评价的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教材的质量和适用性,学校不能向学生推销任何书籍或配套教材。
学校要严格落实“双减”及“六项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 60 分钟以内,对程度不同的学生实行弹性作业、分层分类作业。学校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引导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确保学生一日不少于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学校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
学校建立学习困难学生档案,对学习困难学生进行跟踪和帮扶。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辅导计划,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激励,增强他们的学习信心和学习兴趣。
第三十四条 【课堂管理】
学校制定健全的课堂管理机制,营造积极、有序、高效的课堂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丰富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要致力于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勇于表达,倡导合作学习,鼓励学生相互交流、协作探究,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积极采用问题导向学习、项目式学习、探究式学习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学校建立多元化的课堂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态度、参与度、知识掌握程度、能力发展等方面。评价方式包括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等,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应及时给予学生正面的反馈和鼓励,帮助学生发现
问题、改进不足,促进学生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跳级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满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产生少代会。少代会作为学生自主管理和参与学校事务的重要平台,其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定期组织少代会成员开展调研活动,收集少先队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党支部反馈。同时,少代会积极参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
学校通过党建带队建,积极建立红领巾导赏队,为学生提供一个宣传教育的平台,联合街道妇联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研学活动,积极参与家乡建设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小主人翁精神。
学校高度重视公民意识教育的落实,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观念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关心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有担当、有素养的社会公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严格执行教辅资料“自愿征订、一科一辅”的要求。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双减”工作的文件精神,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准绳,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校以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突破口,以精致化管理为抓手,以课堂教学改革为主阵地,以强化德育、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为重点,深入探索增效的策略、方法和途径,逐步建立和完善双减的长效机制,推进学校科学内涵发展,稳步提高素质教育实施水平。
立足学生学习活动,整体考虑,系统、科学、合理设计不同层次的作业。引导学生自觉预习,及时整理和巩固所学知识,并使知识转化为能力。精心选择与学生基础相适应的,重在迁移运用的作业。以学生的认知能力、学习状况、实际发展水平为依据布置作业。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布置重在促进运用与学生自我体验的实践性作业和重在合作体验的项目性作业。必须布置适量的实践性作业,加强作业形式的灵活性和生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学校全面抓好检查考核工作。对双减工作的落实情况,学科老师进行全程性的自查,学校教导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学生代表座谈会、家长会等渠道,听取学生、家长对“六项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促进各学校的“双减”及“六项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将“六项管理”工作作为学校领导与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期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定培养目标,制订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1.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整体优化学校课程设置,以广东教育出版社、中山市教育体育局2022年审室通过的《劳动》教材为基础,扎实开展劳动教育课。
2.将劳动教育与综合实践、科学、数学、美术、语文等学科深度融合,开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项目式研究。
3.依据各年级的特征,开展合适的劳动技能大赛。
4.聚焦“百千万工程”理念,结合学校、社区、街道开展的“创文创卫”、“爱绿护绿”等活动,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走向街道、走进社区、走进敬老院,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艺术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艺术活动。
学校艺术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创造力和综合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课程,并以舞蹈、乐器、合唱、朗诵等课后服务课程作为拓展。在课程的基础上,学校每年开设六一文艺汇演、华服节、书法比赛、朗诵比赛、合唱比赛、美术展、书法展等艺术活动,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培养学生的艺术感知、欣赏和表现能力,激发学生对艺术的兴趣和热爱。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科技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科技项目。
学校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储备、兴趣爱好和学习能力等来合理规划科技项目,激发学生对科技与艺术融合的探索热情,培养学生敏锐的审美能力。在艺术课上,教师要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多媒体展示、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引导学生理解科技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使学生能够欣赏科技带来的独特艺术魅力。学校每年要举办科技节、艺术节、科技艺术作品展和竞赛等,让学生在艺术实践活动中亲自动手,将所学的科技知识与艺术理念相结合,进行创新性的创作,为学生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同时,学校还需在每学年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来校开展讲座和活动,让学生接触到最前沿的科技艺术资讯和创作思路,拓宽学生的视野,提升其综合素养。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五育并举促进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校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一、信息公开的种类
党务信息: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建设、党的思想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纪律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政务信息:涵盖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价格信息:涉及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与学生家长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信息。
服务指南:包括学校各类服务的流程、要求、联系方式等,便于学生和家长了解并获取服务。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具体政策文件、决策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2.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
4.教职工招聘、选拔、任免、考核等信息。
5.学生奖惩等信息。
6.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对象
1.学校教职工。
2.在校学生及家长。
3.社会公众及相关合作单位。
四、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五、信息公开的时限
1.对于常规性、日常性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2.对于重要决策、重要事项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学校校园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进行公开。
2.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通过以上措施,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社会信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党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教材教具、校服、饭堂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学校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公示栏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0日经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党支部会议。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