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颐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区竹秀园北大街17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养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安排、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为政府和社会分忧。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兼顾自理、半自理或者完全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提供五保供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在南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单位由机关十三支部党组织实行党的全面领导,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四)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相关体制调整与完善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的举办职责,明确举办单位在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准确界定相应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并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参照根据南区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主管部门副职领导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参照根据南区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载明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2.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载明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2.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三) 设立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救济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有权向主管部门中山市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对南区颐老院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日常经营运转正常、安全,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年度收支预算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参照南区街道办事处审计监督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每年度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须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