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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9 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南二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贰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基层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的决策部署,践行共建共治共享和“全域善治”理念,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推进城乡社会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依托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消防、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工作。

  (二)负责整合各系统指挥信息资源,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

  (三)负责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网格日常巡查,负责网格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和分类处理,将发现的问题流转交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跟踪、反馈问题处理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不单独组建党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南区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联合设立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机关三支部委员会,在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所在机关党支部的领导下,党员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所在的机关党支部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把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上级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章程起草(修订),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1.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2.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3.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议事规则

  内设机构按照市编委办“三定方案”的职能设立,由本单位审议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文件政策开展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采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对收支、决算、绩效、预算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上级规定和举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举办单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28日经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区街道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