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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9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叁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体现党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不断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做好政策引导工作。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和教育工作。二是完善各类优待机制。1.建立生活困难优待机制。2.建立医疗保障优待机制。3.建立就业创业优待机制。三是拓宽服务工作格局。适时开展各类走访、慰问等常规服 务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及设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爱国拥军团体等社会组织,开发帮扶项目、创办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有序参与退役军人帮扶服务工作。 四是实施精神激励举措。加大退役军人精神激励工作力度,提高军人社会地位,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和获得感。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本单位不单设党支部,由南区街道第十三党支部负责管理。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南区街道第十三党支部的领导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南区街道第十三党支部的全面领导下参与和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参加党支部的党员大会等。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将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山市南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行政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南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心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设置中心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在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退役军人应该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工作机制。

  (一) 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推动南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接受捐赠、资助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中心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9日经中心主任会议

  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主任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