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水务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区马岭水库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水利基础设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水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修;负责辖区内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储备、管理水工程抢险物资;协助开展辖区内取水户管理及各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河道整治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土保持、水库移民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内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根据有关部分职能划分,与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等部门合并成立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机关六支部委员会,党的建设由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和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部门中层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中层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水利基础设施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水利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水利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水利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工作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修;
(二)负责辖区内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储备、管理水工程抢险物资;
(三)协助开展辖区内取水户管理及各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河道整治工作;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土保持、水库移民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内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二)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26日经本单位部门中层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水务事务中心部门中层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