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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9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万柒仟零贰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城乡建设更新,管护市政基础设施,推进生态修复治理,保护历史建筑资源,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落实民生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方面

  1.负责辖区内相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2.协助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负责辖区内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4.协助开展辖区内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设施、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协助开展辖区内燃气管理的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

  5.协助开展辖区内住房保障、公有房屋使用与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6.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局派驻片区分局的工作衔接,协助开展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7.协助开展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8.协助“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资源、潜力排查和更新意愿、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

  9.协助开展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二)土地房屋征收方面

  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3.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

  4.协助拟订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协助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公示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商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7.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的信息统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划分,与中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联合成立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机关五支部委员会,党的建设由中共中山市南区街道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在上级党工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基本任务,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组织生活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在南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并担负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按照《南区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南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要求,将属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提请南区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

  (二)对照《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局务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明确的范围、形式、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议事决策,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实到位。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局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确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设工程前期组、工程现场组、综合组及土地征收办公室。根据职能分工,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二)遵守本单位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及时、真实、准

  确地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坚持公益服务原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对涉密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建立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税务、财政、审计、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是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

  (四)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说明的方式;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24日经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局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