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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限期清理物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18 分享:

        廖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中山市南区永安三路6号合生熹景花园2幢202房南面二楼平台进行建设阳光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我单位已于2025年6月24日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20号),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廖某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单位已于 2026年1月13日对廖某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城催告字[2026]1号),催告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廖某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于2026年4月29日依法对廖某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清理和拆除,对建筑内财物相关利益方须在2026年4月28日前搬离,否则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清理。对于强制清理和拆除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