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林:
本机关查处的有关交通违法案件,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公告送达后10日内到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760-88895163。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