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58号
姓名:瞿仿平
居民身份证:5125341979********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无照经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5年8月22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沿江路使用电动三轮车进行无照流动经营熟食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初次违法执法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已于2025年8月22日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类第三项第3点,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元罚款。你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