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林:
对你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20日
序号
案件编号
违法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处罚金额(元)
1
粤中南区执交[2025]11号
刘洪林
2025.6.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粤中南区执交罚字[2025]14号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