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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8 分享:

粤中南区执环(催)字〔2025〕002号

  姓名:何明礼

  居民身份证:44122119728*******

  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5〕001号)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2025年3月27日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间你未来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泽炫(19120496418)、林游敏(19120496338)联系电话:0760-8863186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