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黄毅物流运输部: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山市南区西环三路28号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泥)的情况,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05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27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定程序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机关(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