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05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27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定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字[2025]27号),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城罚听告字[2025]7号)同时作废。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