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等规定,各单位应及时申报并缴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为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现责令各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缴纳2017-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7-2023年已申报未缴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
中山市财政局南区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