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1号、粤中南区执环(罚)字〔2024〕012号)。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