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生(身份证号6105211960********):
因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南区****************01房,通过针刺拔罐、拨筋按摩等中医诊疗方式为患者蓝**等人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健罚字〔2025〕1号),已于2025年3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所列各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至你在中山市南区的住址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健催字〔2025〕1号),但未找到你签收该催告书,有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4月23日分别向你在中山市南区的住址及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健催字〔2025〕1号),均被拒收退回,有邮件面单及投递路径截图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你,现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健催字〔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0-88895163,联系人:李帝松、叶一平
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8日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健催字〔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