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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城强执字[202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分享: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邢燕                                

身份证:4128211981××××××××                                                         

       因你(单位)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4栋2803房住宅北面建设住房,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19]第5-7号),已于2019年6月13日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4栋2803房住宅北面封闭住房(A1、A2、A3原平台和阳台)外立面的玻璃窗和砖墙,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我单位已于2021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4月18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4栋2803房住宅北面封闭住房(A1、A2、A3原平台和阳台)外立面的玻璃窗和砖墙进行强制拆除 。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单位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单位执行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本单位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