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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算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函

        文号:中发改产业函〔2020〕1174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04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241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充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676号)工作要求,我局拟对2015年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以上牌日期为准)但尚未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据实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至8月21日。对此次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清算。

  二、申报范围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以上牌日期为准)但尚未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含个人购买车辆、作业专用车辆和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的企业购买车辆)。

  三、申报条件

  申领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新能源汽车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山市完成初次注册登记(以车辆上牌时间为准);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领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4.车辆已经过户的,涉及过户的几方需共同协商一致并提交相关凭证文件,并指定由其中一方申领专项资金。

  四、申报材料

  新能源汽车车主自行申报2015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具体如下:

  (一)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2015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照未扣除任何地方财政补贴前的汽车销售价格开具)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或相关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检验数据)复印件;

  6.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7.银行帐户复印件;

  8.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2)。

  (二)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2015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照未扣除任何地方财政补贴前的汽车销售价格开具)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或相关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检验数据)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单位银行帐户信息复印件;

  8.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盖章确认的行驶里程凭证或相关凭证;

  9.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2)。

  五、申报方式

  各新能源汽车车主需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逐一上传相关申报资料,同时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份,依序左侧装订)至车主所辖镇区。各镇区汇总初审后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发展科(市政府大楼501室)。该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18:00自动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5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申请表

  2.2015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3.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吴鹏辉,联系电话:88231226,邮箱:zsfggjsc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