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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民规字〔2025〕1号、中民救字〔2025〕4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8-11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


中山市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孤儿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有自理能力的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养孤儿(下称“对象”),是指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是指年满18周岁。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包括集中安置与社会化安置。集中安置是指安置到相应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社会化安置是指对象成年后独立正常生活。

  第三条 安置工作坚持政策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帮扶原则,鼓励有自理能力的孤儿自立自强、自谋职业、自我发展、逐步融入社会。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全市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置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象就业援助和就业指导工作,促进对象就业,保障其劳动合法权益。

  (四)市公安局按户口政策负责对象户籍迁移工作。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对象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对象社会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前评估

  第五条 市儿童福利院应在安置前的一年内,完成对即将在下一年度年满18周岁且不再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对象的评估工作,形成安置计划报市民政局。评估方式可采取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健康状况、自理程度、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第六条 经评估具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对象,可进行社会化安置。

  第七条 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集中安置:

  (一)生活需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二)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借助器具无法正常活动的;

  (三)语言表达不清晰、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情况。

第三章 社会化安置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安置计划,对经审核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对象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捡拾地所在镇街负责协助对象的社会化安置。社会化安置申请的审核情况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负责社会化安置的镇街应及时与对象签订社会化安置协议,并在市儿童福利院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进行社会化安置,及时将对象户口迁移至捡拾地所在社区集体户口或对象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第十条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收到市儿童福利院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社会化安置。

  第十一条 对社会化安置的对象给予政府补助,补助期为5年。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街道由镇街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按社会化安置所需经费不高于40%的比例对其余镇街财政予以补助。社会化安置补助包括:

  (一)补助5年基本生活费用。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向对象个人账户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助5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规定应当由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本市当年特困人员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代缴或核实参保后以补助的形式发放。

  (三)补助5年租住房屋费用。每人每月补助租住房屋费不超过840元,根据对象实际支付的租房金额发放。

  (四)补助安置必需品购置费用。为对象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生活必需品,补助费用不高于1.2万元,凭有效的消费票据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办法安置。

  第十三条 对象在社会化安置补助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组织优先吸收社会化安置对象就业。

  (二)优先提供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残疾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 实现社会化安置的对象在补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民政局核准后,参照第四章集中安置办法进行安置,户籍随之迁移,安置补助资金于次月起停发,剩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需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二)有轻生行为、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

  第十五条 如对象满18岁后,应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转为社会化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过渡期间,此类对象仍由市儿童福利院按原集中供养标准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条件,所需费用纳入市儿童福利院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消极就业,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待业(失业)三个月以上的中止社会化安置,停发基本生活费用,待重新就业后恢复基本生活费用的发放,停发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再补发。

第四章 集中安置

  第十七条 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转至市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对象户籍一并迁移。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对象所需供养经费纳入市社会福利院年度预算,对象在正式认定为特困人员前,其基本生活费和其他照护费用、医疗费用参照本市特困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九条 有社会化安置对象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应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建立个案跟踪档案,协助社会化安置对象解决学习、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遇到的问题,帮助社会化安置对象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第二十条 市儿童福利院要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了解对象安置情况。市民政局对孤儿成年后安置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539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