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市符合救助对象规定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救助、教育和保护工作。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交给的社会救助任务。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
六、建立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七、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八、负责定期分析评估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九、负责为基层开展监护监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十、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十一、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十二、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
24小时值班电话:0760-88201184,88430001(兼传真)
监督电话:0760-88206910(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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