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2年7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以自然资函〔2022〕883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大魁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6.1081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大魁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6.1081公顷,其中水田0.3623公顷、园地4.6676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0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6692公顷、建设用地0.4090公顷,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村,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180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1099.458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青苗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265.52953万元(详见附表)。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900万元/公顷, 共824.5935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0760-23231266。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新地大道70号b幢2楼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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