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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12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起草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匹配的美丽乡村,明确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结合工作实际,黄圃镇印发了《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20〕1号)。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三)《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7〕6480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黄圃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原镇农业农村工作局)根据相关耕地保护补偿的规定和黄圃镇工作实际,制定《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初稿,并对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文件初稿进行相应修改,填写《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完成修改稿;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在黄圃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根据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填写《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出具起草说明,填写《黄圃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交黄圃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审核。黄圃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审核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黄圃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原镇农业农村工作局)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文件最终稿提交黄圃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黄圃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中黄党政办〔2020〕7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我镇各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社区居)委会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

  (二)明确我镇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组成、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模式,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动态评估进行周期性调整:

  1.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2022年分别按照 212、225、239、253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2. 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018-2022年分别按106、112、119、126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须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2. 地力提升,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3. 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4. 村级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五)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

  4.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

  (六)耕地补贴对象方面,本实施细则仅针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