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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12 分享:


《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中黄党政办规字〔2020〕3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镇各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社区居)委会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我镇耕地保护补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和耕地保护市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贴)两部分。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范围,是指我镇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为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并经验收合格,基本农田面积以市政府与我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耕地面积以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模式,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动态评估进行周期性调整:

  (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2022年分别按照 212、225、239、253、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018-2022年分别按照

  106、112、119、126、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项核算省、市各级直接补贴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

  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镇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我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余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九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七条 耕地补贴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下拨至各村(社区)的补贴资金,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下拨补贴资金文件对应分配明细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送专项资金下拨通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提交《耕地保护补贴资金项目审批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资金使用方案、民主决策会议纪要等资料备案,经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镇财政分局做好资金的拨付、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使用资金相关凭证复印件报送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备案。由镇政府统筹使用的补贴资金,应在规定用途内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提出方案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实施。

  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使用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和核算工作。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用于工程类项目的,须按照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地力提升,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村级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筹集、资金发放、资金使用、资金存余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把上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对我镇签订责任书、设立标志牌、是否有违法占用等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基本农田耕作轮休、是否抛荒和荒芜、耕地土壤污染等情况进行检查及复核,镇财政分局负责对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镇财政分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第十二条 检查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关于印发黄圃镇耕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府办〔2018〕1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耕地保护补贴资金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