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20时01分许,在中山市黄圃镇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黄圃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黄圃镇“2024.12.2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黄圃镇“2024.12.20”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12月20日20时01分许,黄*锦驾驶粤T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T78**挂车沿南三公路由团范村往南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格兰仕北厂区对开渠化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梁*娣驾驶的渝DX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梁*娣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锦存在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单位为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生产和销售、水泥预制品、货运经营等,于2003年4月份成立,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公司具备以上商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资质。
1.公司安全制度健全,监督检查、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等主体责任有落实;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审批的线路;重型货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2.“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
公司车辆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有按照标准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有建立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有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监控人员有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对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提醒纠正。
3.货物源头装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能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捆扎;
能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鉴于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管到位,运营车辆和驾驶人历史违法较少,因此责令其加强内部人员、车辆监管和培训。
2.驾驶人黄*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属地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3.属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黄圃镇“2024·12·20”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