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李云强
居民身份证:42098319**********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号锦绣东方家园二期**幢****房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大道**号第*幢首层之*投资经营的中山市海永电器有限公司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1.8 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未排放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6%)、建设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 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25%+0%+0%+6%+0%+0%+0%+0%)×20万=6.2万元。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