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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13

政策解读:《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音频】《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社区局联系,联系电话:89873772。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资助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中民福字〔2021〕40号)、《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指导标准》(中民福字〔2022〕51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我区以下七类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

序号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1

政府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①80周岁及以上:100元/月/人;

②轻度失能:100元/月/人;

③中度失能:1140元/月/人;

④重度失能:1900元/月/人。

2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

①80周岁及以上:100元/月/人;

②轻度失能:100元/月/人;

③中度失能:1000元/月/人;

④重度失能:1500元/月/人。

3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年人

①轻度失能:100元/月/人;

②中度失能:350元/月/人;

③重度失能:600元/月/人。

4

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年人

5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年人

6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失能老年人

7

困难空巢失能老年人

①中度失能:300元/月/人;

②重度失能:500元/月/人。

注:1.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资助条件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确定。养老服务与重度残疾护理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就高原则享受,标准相同时,按现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享受。

    2.居家养老服务为区社区局购买第三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进行资助,资助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二、长者饭堂就餐资助指导标准

序号

资助对象

资助指导标准

1

特困供养对象中的散居老年人(火炬区户籍)

长者饭堂用餐或送餐:16元/天/人(午餐)

2

双低家庭中的独居老年人(火炬区户籍)

3

满60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火炬区户籍)

4

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火炬区户籍)

5

孤寡老人(火炬区户籍)

6

一级残疾军人中的老年人(火炬区户籍)

7

三无孤寡老年人(火炬区户籍)

8

年满60岁周以上的火炬区户籍老人

长者饭堂用餐或送餐:10元/天/人(午餐)

9

年满60岁周以上非火炬区户籍的常住老年人

注:

1、长者饭堂资助可与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同时享受。

2、长者饭堂就餐资助区社区局直接与餐饮公司结算,资助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三、资金保障

  相应资金管理由区社区局负责,该项资助所需要的经费全部

  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四、标准施行时间

  此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