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2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28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实现政策目标及资金安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创产业母基金管理办法2021》(中开管〔202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中山市,重点投资火炬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实现程度、经济性、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有效应用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性原则。政府出资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对其绩效考核主要关注政策目标实现效果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运作的合规性。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评价,考核标准应符合绩效考核的总目标和要求,易于操作。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适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体是区公资中心、区科促局。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经区管委会批复的政府投资基金或子基金,但其设立或变更时间不满1年的需在绩效考核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不参加评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绩效考核以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运营情况考核为基础。

条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加强规范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效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有关文件;

(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及实施细则、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银行托管报告等相关报告;

(五)参股设立子基金的相关协议、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以及定期提供的相关报告等;

(六)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定位,通过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督促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由政府出资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中山市,重点投资火炬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统筹兼顾政策目标和市场原则,多元化、市场化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重点考核政策目标实现效果和经济效益,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目标通过设定单项指标及评分标准体现

条 绩效考核一般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对仍在投资存续期限内的,绩效考核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进行中期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对投资存续期满实施退出的,应开展最终实施效果综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

十一 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绩效考核具体内容、有关指标等作出调整。

十二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考核指标、指标释义、考核标准及分值组成。

十三 考核指标包括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三方面一级指标和加分项目,并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

(一)政策效应。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政策投向、资金放大情况及社会效益。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返投中山市比例、资金放大倍数、产业推动作用、促进就业、人才引进等方面体现。

(二)经济效益。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效益、被投企业总体运营效益。通过参股基金已退出项目的资本回报率、参股基金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总增长率、净利润总增长率等情况体现。

(三)管理效能。主要考核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规范运营、专业管理情况。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合法合规履约、信息披露、实缴出资完成情况、内部治理、团队表现等情况体现。

(四)加分项目。根据绩效考核重点和实际情况,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分类设置相应加分项目指标。母基金重点考核组织火炬开发区区域投融资活动、招商引资效果、创投行业培育力度、政府投资基金获得行业内奖项或表彰等情况。子基金重点考核重点项目落户火炬开发区情况、子基金获得中山市奖项或表彰及带动基金管理人或其它基金落地等情况。

十四 绩效考核基础总分100分,政府投资基金加上加分项后最高不超过110分,子基金加上加分项后最高不超过105分。


第三章 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先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区公资中心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自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再考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综合考核一般应于政府投资基金或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退出并清算结束6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绩效考核的自评工作;协助区公资中心或第三方机构收集并核实绩效考核指标数据及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统筹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绩效考核的自评工作;协助区公资中心或第三方机构统筹收集并核实绩效考核指标数据及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配合区公资集团开展相关工作。

(三)区公资集团负责协助区公资中心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统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区公资中心或由区公资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再评价,提出绩效考核方案建议,指导绩效考核责任主体配合收集指标数据,对绩效指标进行评分,得出结论,撰写绩效考核报告,反馈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建议。

(五)区公资中心联合区科促局负责草拟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纳入区属企业业绩考核指标报请区管委会审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自行或筛选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再评价工作,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跟进绩效考核工作进展,复核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包括启动、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区公资中心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下达绩效考核工作通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按通知要求做好前期准备。

(二)实施阶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收到绩效考核工作通知3个月内,按本办法实施绩效考核的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给区公资中心。区公资中心收到自评报告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再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总结阶段。完成绩效考核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区公资中心自行或会同第三方机构依据绩效考核结论,结合有关指导监管情况,形成绩效考核总报告,明确绩效考核结果并反馈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予以绩效奖惩或提出意见,形成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根据区管委会审定后的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方案,结合工作进行实际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考核工作概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标准、方法、依据、程序及实施情况等);

(三)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考核分析(含单项指标考核分析)。加分项目情况具体说明;

(四)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总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基金概况、再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等总体情况,加分项目的审定结果,以及本办法所要求的内容;

(二)再考核结果分析;

(三)考核结果应用方案和相关考虑。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报告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原则,用于形成绩效考核报告的基础资料,由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其中90-100分评为“优”、80-89分评为“良”、70-79分评为“中”、60-69分评为“低”、0-59分评为“差”。以定性考核方式说明政府投资基金绩效总体情况。

二十三 在绩效考核中,当发生以下问题时,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差”:

(一)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绩效考核责任主体失职或过失,而未能及时发现或阻止子基金严重违法行为;

(二)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投资进度严重滞后,财政资金拨付基金账户超过半年,参股投资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当年清算的子基金中,整体返投低于1(非正常退出除外)

(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出资的子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行为,并导致政府投资基金或其出资的子基金发生重大资金损失的,区公资中心有权直接评定为“差”;

(五)存在规定应评定为“差”情形的;

(六)经区公资中心认为应当评定为“差”,并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1.年度考核评定为“差”的,区公资集团应约谈相关基金管理人,要求限期制定整改措施,提交整改报告。且对于子基金年度考核评定为“差”的,政府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母基金可选择退出,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2.对当年评价在69分(不含69分)以上的,当年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费全额支付。对当年评价在60(含60分)-69(含69分)分的,当年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费扣减30%支付,并在下一年度计提管理费时扣减相应金额。对当年评价在50-60(不含60分)分的,当年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费减半支付,并在下一年度计提管理费时扣减相应金额。对当年评价在50分以下(含50分)的,当年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归属于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费不再支付,并在下一年度计提管理费时扣减相应金额。

年度考核评定为“良”以上的,可适当增加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于政府出资成立的母基金,可从管理费中划拨资金作为母基金管理机构人员年终绩效奖励,但不得与区属企业薪酬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冲突,具体绩效奖励方案另行拟定。

(三)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奖励政策基础上,对综合考核评定“良”以上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母基金收益10%的额外业绩奖励。综合考核评定“优”以上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母基金收益15%的额外业绩奖励。

母基金收益是指母基金存续期内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本金、管理费、6%门槛收益和对子基金让利后的收益。

以上奖励可以适度用于团队奖励,团队人员包括政府出资成立的母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奖励方案必须报给区公资集团批准,且不得与区属企业薪酬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冲突

(四)相关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基础上,根据子基金在综合考核中的评分,获得不同比例的母基金收益让渡。其中子基金在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100%获得母基金收益让渡部分;综合考核评定为“良”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母基金收益让渡部分的85%;综合考核评定为“中”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母基金收益让渡部分的70%;综合考核评定为“低”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母基金收益让渡部分的40%;综合考核评定为“差”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不能获得母基金收益让渡部分。

(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每个考核年度,对未能实现投资业务或投资业务比例较低的子基金,今后母基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滚动参股扶持,且一般不再与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投资合作。

区管委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形成后,区公资中心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达通知,并抄送区公资集团,由区公资集团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管理人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落实。

二十六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区管委会批准,将绩效考核结果在批准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绩效考核行为规范

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起施行,施行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火炬科创产业母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火炬科创产业母基金出资子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79)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基金,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1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